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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张献伟:取保候审怎么办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07     浏览:3916    


许多人对取保候审的知识不慎了解,甚至常常受到港台和美剧的影响,把取保候审和保释混为一谈。其实,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取保候审,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法律对取保候审有什么样的规定,今天,我们请到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张献伟主任来为大家讲解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那些事。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张献伟:取保候审怎么办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四)怀孕的妇女。


(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理取保候审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最好委托刑事律师办理。看完以上由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张献伟主任整理的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知识介绍,相信大家对取保候审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取保候审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百度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向郑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咨询,我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张献伟:取保候审怎么办


张献伟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01200810505631


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院,中文、法学双专业。年7月参加工作,多年从事法律教育宣传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富。2007年3月起专业做律师。2014年1月26日创办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专业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会员、部门执委。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和辩护律师,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法律援助项目公益律师。郑州市刑事认罪认罚程序值班律师,郑州市首批律师调解员。大河网法制频道特邀律师,河南电视台九频道频道特邀出境、调解律师。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和辩护律师,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法律援助项目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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